UN包裝紙箱等級、檢驗方法、
一、危險品分下列三種包裝等級(Packaging Groups):
Ⅰ級 – 高度危險性
Ⅱ級 – 中度危險性
Ⅲ級 – 低度危險性
二、檢驗方法
2.1、紙質或纖維板容器應於具有溫度及相對濕度控制之環境下至少調控 24 小時。下述三種環境,可任選其一。
最適者為 23℃±2℃及 50%±2%相對溼度;其他兩種選擇為 20℃±2℃及 65%±2%相對溼度或 27℃±2℃及 65%±2%相對溼 度。
2.2、各種包裝容器接受 墜落試驗及 堆疊試驗時,裝固體者裝至 95%以上,裝液體者裝至 98%以上。預備容納物質可用其他物質替 代,但不可因之失去檢驗效果。固體物質之替代物應具有相同之物理性質(指質量、顆粒大小等)。
資料來源:中國驗船中心
2.3、性能試驗包括 吸水率試驗、墜落試驗 及 堆疊試驗 等,其試驗方法如下:
2.3.1 吸水率試驗: 2.3.1.1取樣數:3
2.3.1.2試驗方法:使用 Cobb(柯柏)試驗法
2.3.1.3判定基準:30 分鐘之吸水率不超過 155g/m2。
2.3.2墜落試驗(Drop Test):
2.3.2.1取樣數:5
2.3.2.2試驗高度:試驗時使用預備容納之物質或使用相同物理性質之替代物試驗
包裝等級Ⅰ級 1.8m
包裝等級Ⅱ級 1.2m
包裝等級Ⅲ級 0.8m
2.3.2.3目標物(Target)應為堅固,無彈性之水平表面。
2.3.2.4有塑膠材料之組合容器,墜落試驗時,試驗內容物(或替代物)及容器應冷凍至-18℃或-18℃以下。 液體容器之內容物(或替代物)應保持液態,必要時應加防凍劑。
2.3.2.5墜落角度:
第一次墜落試驗:以底部撞擊目標物(使用一只供試品)
第二次墜落試驗:以頂部撞擊目標物(使用一只供試品)
第三次墜落試驗:以長邊撞擊目標物(使用一只供試品)
第四次墜落試驗:以短邊撞擊目標物(使用一只供試品)
第五次墜落試驗:以箱角撞擊目標物(使用一只供試品)
2.3.2.6判定基準:
(a) 液體容器於內外壓力差達平衡後,不致有滲漏現象。
(b) 固體容器經過墜落試驗且其頂面撞擊目標物,只要內裝固體仍保持在包裝容器內或內襯袋(如塑膠 袋)內,閉鎖裝置不能防止內容物篩落亦算合格。
(c) 容器不得產生可能影響運送安全之損壞,容器內之物質不得洩漏。
(d) 最外層或外部容器不得有足以影響運送安全之破損。
(e) 撞擊時容器內物質從閉鎖裝置微量外洩,只要不再繼續洩漏仍可視為合格。
(f) 爆炸性物質容器不得破裂。
2.3.3堆疊試驗(Stacking Test)
2.3.3.1取樣數:3
2.3.3.2試驗方法:計算出運送中可能堆疊相同包裝件總重之力量,並將其重量施加於試樣頂面。
2.3.3.3試驗重量:供試品上面應加試驗重量如下:W=( (3-h)/h)*G
其中,W = 應加於每一供試品上之試驗重量(kg)
h = 每只容器高度(m)
G = 裝入危險品運送時每只容器之毛重(kg)
2.3.3.4試驗時間:24 小時。
2.3.3.5判定基準:不得洩漏且不得有可能造成倒塌或不穩之變形。
2.3.4外觀檢查(Visual Inspection)
外觀檢查應檢查尺寸、構造、焊接、標示等是否符合本規範、「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第 6.1 章」